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校职鉴所)是经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门鉴定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根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核定的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考核大钢和鉴定规程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考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
(三)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符合所鉴定职业的标准要求,运行状况良好,维护更新及时,做到设施台账规范清晰。
(四)按照规范要求,设立考核鉴定场地,根据工作实际,要设立满足需要的候考室、抽考室等相关场地,设置考核鉴定场地引导标识且清晰合理。
(五)严格执行鉴定实施要求。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及时发布鉴定公告;严格考生资格审核与复核;加强试卷管理和阅卷评分;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并有年度预算经费保障。
(六)证书发放要求。准确无误上报鉴定合格的考生信息,经证书管理部门核准后及时申领发放鉴定证书。
(七)完善自身能力建设。一是经费保障。学校每年计划单列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二是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根据承担的鉴定职业需要,组建专家队伍;三是信息化建设。具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办公自动化条件,采用信息网络工具开展鉴定业务工作。
(八)质量监督反馈。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所在主管单位要主动与上级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制定相应落实方案,并由专人负责;设立和公布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保障运行良好、反馈及时。
(九)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十)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年检。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所长管理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考务管理岗位、试题管理岗位、技术支持和财务管理岗位。管理岗位需职责明确,学校以任命书(或聘书)形式,每三年聘用一次。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工作场所相关制度办法。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鉴定服务工作规程(办法)》《鉴定工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保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场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严重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 人员管理制度办法。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七条 申报和结果汇总。完整保存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鉴定结果汇总表。
第八条 证书核发。完整保存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表。
第九条 理论试卷。所有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卷要备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条 技能鉴定结果。所有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实操鉴定结果要备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一条 鉴定过程记录。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安排的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和考评记录均应备案保存。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备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符合所鉴定职业的标准要求且数量充足、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维护更新。维护更新工作满足鉴定需要,与《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一致,台账规范清晰。
第七章 考核鉴定场地
第十五条 规范要求。要保障考核鉴定场地环境安全、肃静、整洁,照明、通风等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第十六条 相关场地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要设立满足需要的候考室、抽考室等相关场地。
第十七条 ;引导标识。考核鉴定场地应有引导标识且清晰合理。
第八章 鉴定实施
第十八条 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发布应及时准确、表述清晰,且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考生资格审核。鉴定申报表与考生登记表及原始资料记录应一致。考生资格应符合报考职业标准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考生资格复核。考生登记表应完整地反映其基本信息,其中:工作简历、职业培训背景、以往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需要有原始资料证据;考生登记表原则上不能改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动的,应有确认章。
第二十一条 试卷管理。鉴定试卷申请表的填写应规范、完整;没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其鉴定试卷应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有专门的标识;鉴定试卷的保管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要求;鉴定试卷应有符合规定的交接记录;作废试卷的销毁应有符合规定的记录;鉴定试卷的运送、传输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考评员应在聘任期内承担鉴定职业的考评工作;鉴定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考评小组并采取轮换制;考评人员的选派须符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阅卷评分。要有阅卷评分的差错率控制统计;试卷初评、核分、审校及分数加总等环节应有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智慧管理。对接智慧校园建设,适时启用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上报工作。经鉴定合格的考生信息应及时上报证书管理部门,上报的信息应准确无误。
第十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承担的鉴定职业需要,组建专家队伍;鼓励和支持教师取得相关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具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自动化条件;应采用信息网络工具开展鉴定业务工作。
第十一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责任书。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主动与上级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并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投诉咨询电话。应设立和公布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并运行良好、反馈及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修订),由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附件:
1、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职责
2、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3、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4、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服务规程
5、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6、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保密规定
7、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8、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定安全操作规定
9、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10、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1、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12、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13、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14、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5、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附件6 ;淮南联合大学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保密规定.docx
附件10 职业技能鉴定站重大问题或突发严重事件应急处理预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