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9 00:00:00.0 信息来源:实训中心 浏览次数: 作者:实训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更好服务于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原则。仪器设备的购置、增减变化、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均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分档与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1.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2.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3.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4.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5.单价10万元以上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实训中心为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根据系(院)送交的仪器设备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的收集初审、办理新购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

2.系(院)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系(院)实验实训室管理要具体细化,做到每个实验实训室责任到人。

第六条 实训中心负责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入库制度,跟踪服务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相关验收部门要妥善保管仪器设备购置(赠与)等凭证,设备报废时与各系(院)核对账物,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已获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或实验实训教学需要编制。各系(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或实验实训教学需要,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具体: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送交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汇总提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经学校会议研究审定后,采购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申购部门对本部门申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真实性负责,采购和监察部门负责审核仪器设备的质量、价格及合法性。

第九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训中心会同纪监审计处、财资处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部门做好记录,并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办理验收手续,由实训中心、纪监审计处和财资处协同办理报增手续,建立台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资料管理,实训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台账。

第十二条 系(院)要依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编号编码,建立健全部门实验实训室设备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负责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打印钢签,建立设备标签档案。系(院)负责设备其他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该仪器设备所附带的各种资料(合格证、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资料、图纸、保修卡等)及设备技术资料(验收报告副本、维修和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等)。系(院)整理完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后,制作成二维码,粘贴于设备钢签处,便于实施设备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设备负有管理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磁化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按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负责牵头实施仪器设备维保单位招标,统筹全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保。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试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批准。

第七章 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报废处理:

1.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4.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1.申请报废

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提出仪器设备报废申请,送交实训中心备案,报请学校研究审定后,进入报废实施程序。

2.报废程序

由实训中心报送分管校长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废。报废申请批准后,实训中心向申请单位送达报废通知书,在纪监审计处监督下,实训中心会同财资处和报废申报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同时财资处核销固定资产台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需报请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章 借用与调剂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出具加盖部门签章的借条,保障所借仪器设备安全完好,并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实验实训室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登记造册,送交实训中心备案,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剂。对长期闲置和暂时不能调剂的仪器设备,实训中心根据需要提出调剂方案报批后,组织回收,重新做出资源配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