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9 00:00:00.0 信息来源:实训中心 浏览次数: 作者:实训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z2014﹞32号)以及省市关于消防、危化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教学部门设立的实验实训室,其它单位在校内合作共建设立的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工厂等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责任与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总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实验实训室第一安全责任人。教学部门要针对实验实训的不同类型特点,分别制定各个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细则,指定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第一责任人要与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姓名应张贴在该实验实训室显著位置。

第四条 各教学部门在实验实训室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要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规章,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验实训室特点,配合本校武装保卫处等部门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各教学部门在实验实训室项目规划、建设、改造、扩建和使用的全过程,均接受安全审核。安全审核主要参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实验、实训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配套的信息化监控措施同步到位。安全审核的重点对象是涉及化学火灾等安全危险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部门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实训需要,结合自身特点,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通风系统、紧急报警、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及其操作安全管理,参照《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要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实训室内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三)实验实训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教学部门要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8号令)制定并严格认真执行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武装保卫处,定期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存放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应严格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部门应当建立危险物品存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四章  ;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校组织力量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各教学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系(院)要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防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三条 安全事发生故后,所在教学部门应配合相关职能机构,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落实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责不力,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武装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