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07-05 00:00:0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实训中心

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  ;第三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调出、增减变化、维护保养、维修、直至报废,均应按相关要求和手续操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分档和管理

 ;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分档:

 ;  ;1.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  ;2. 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3. 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4. 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5. 单价10万元以上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有更高一级的管理规范。

 ;  ;第六条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实训中心为全校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的审核、采购准备、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系(部)或其它相关部门添置、报废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按程序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等。实训中心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实施总体管理。

2.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系(部)设置的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做到每个实训室、每台设备都要责任到人。

第七条实训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与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定期与各系(部)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二、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已获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或实训教学需要编制。各系(部)根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或实训教学需要,按学科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和参考厂商,提交《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单》(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送实训中心汇总,由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证论审核,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专家论证审查表》(见附件2),经校领导审批后,制定购置计划。

第九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相应部门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仪器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采购规定的购置项目,设备管理部门不予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的申购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请购项目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采购部门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质量、价格及合法性负责。对于上级财政部门有特定要求,或是100万元标的以上的大宗采购,或是设备需安装才能检验等情况的设备验收,参照《淮南联合大学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训中心会同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表》(见附件3)。采购部门在报帐时必须持有实训中心验收报告的副本、采购合同和发票,财务部门方准报账。验收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部门做好记录,并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办理验收手续,由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三、仪器设备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由实训中心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台帐,负责向上级部门及校领导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各系(部)要依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在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编号编码等,建立健全自己的实验实训室设备台账,设备管理部门按要求对实验实训室进行检查、清产、对账,做到账、物相符。

四、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各系(部)负责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标签。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该仪器设备所附带的各种资料(合格证、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资料、图纸、保修卡等)及设备技术资料(验收报告副本、维修和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等)。

五、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设备负有管理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或调走仪器设备。

 ;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磁化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按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严格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要求,负责保修期内的定期维护保养和维修,维护保养和维修的过程要有严格记录。新购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期内漏失维护保养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免费保养期限以后需要发生费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及时进行修复,由教学系(部)填写《淮南联合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4),由实训中心按下列标准审核确定维修方式:

1. 凡设备购入单价在8000元以下的,由设备所在系(部)自行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实训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维修结果进行确认,维修费用由实训中心统一报账。

2. 凡设备购入单价在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由实训中心安排维修。

 ;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实训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扩大仪器设备和实验实训室的共享面。

第十九条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由实训中心办理携出手续。如外携设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外携大型精密仪器,需经分管校长批准。

六、报废及残值处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  ;1. 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的;

 ;  ;2. 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  ;3. 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的;

 ;  ;4. 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的。

 ;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1. 申请报废

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见附件5)一式四份交实训中心。

2. 报废程序

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国资管理部门参与,由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分管校长审批方可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废申请批准后,由实训中心向申请单位发放报废物资通知书,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固定资产帐。

 ;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采取“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视库存情况,实训中心在校园网公布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及选用调拨时间表,在选用调拨时间内,供学校各部门、单位选用。报废仪器设备选用调拨原则是:先由设备所在系(部)内部选用,再由其它系(部)选用;先由教学、科研、实验实训部门选用,再由其它部门选用;未被选用的报废物资,赠送贫困地区,或作残值处理。

第二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处理程序

1. 选用调拨后余下的报废仪器设备作残值处理。

2. 实训中心在校园网公布作残值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及处理时间,在处理时间内,由实训中心会同财资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处理。

3. 残值处理采用竞拍方式,由实训中心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组织竞拍会。参加竞拍残值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参加现场竞拍。每次竞拍会须有3家单位(个人)以上(含3家)参加才能生效,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

4. 现场竞拍会后,实训中心负责将报废设备残值竞拍清单、《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处理现场记录表》(附件6)、竞拍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竞拍价格和处理意见向学校报告。经批准后,由实训中心通知中标者前来交款、提运残值仪器设备等。

5. 竞拍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款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实训中心将缴款单复印后存档备查。

七、拆卸与改装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改装。如因实验实训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拆卸或改装的,必须经系(部)主任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改装完成后,由实训中心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八、借用与调拨

 ;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要确保所借仪器设备安全,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借出单位有责任检查、督促借用单位按期归还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室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实验实训室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登记造册,经系(部)审查后报实训中心,按照先系(部)内后系(部)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不能调剂的,由实训中心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帐。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实训中心有权根据需要提出调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

九、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  ;1. 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  ;2. 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  ;3.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  ;4. 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  ;5. 私自拿出实验实训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  ;6. 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实训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  ;7.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  ;第二十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 因实验实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因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或合理自然损耗的;

3.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  ;1.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  ;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  ;3. 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原价值折旧后计算;

 ;  ;4. 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  ;5. 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三十一条责任事故的认定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实训中心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填写《淮南联合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办理清帐手续。实训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如确属责任事故的,应上报人事部门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协助实训中心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二条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由学校组织专门处理小组负责。责任事故涉及不止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赔偿处理手续:凡属在第28条范围内的情况,需按照第30条规定计算损失价值给予赔偿。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训中心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  ;第三十四条赔偿费可根据个人支付能力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毕业时则应办理相关责任手续。

第三十五条赔偿费全额交学校财务,实训中心留存赔偿费收费凭据复印件。赔偿费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实训中心根据日常运行、年度检查和各项数据汇总,对优质管理和运行的实验实训室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订。

十、附  ;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  ;  ;  ;  ;  ;淮南联合大学

 ;  ;  ;  ;  ;  ;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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